主体/客体(Subject/Object)18
“subject”(主体)源于拉丁语“subjicere”及“subjectum”。它同“object”(客体)就像一根绳子上的两个蚂蚱,始终谁也离不开谁,但也不可能完全同一起来。有关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构成了整部西方哲学史的主旋律。但从宽泛的意义上讲,“subject”一般见于三大领域,即哲学(“主体”/“客体”、“主体性”/“客体性”)、语言学/逻辑学(“主语”/“宾语”)和心理学(“主观”/“客观”)。
我们说“subject”是个key word(关键词),主要是把它当做哲学概念,取中文“主体”一词。但要注意一下“主体”与“主体性”(subjectivity)之间的差别,不可全然等同。因为,“主体”的内涵显然比“主体性”要大得多。“主体性”是现代哲学概念,而“主体”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出现。
最早把“subject”(主体)当做一个概念使用的,是亚里士多德。按照他的理解,即“是这样的事物,其他一切事物皆为一云谓,而它自己则不为其他事物的云谓”。因此亚氏的“subject”实际上具有本体论(主体)和逻辑学(主语)的双重规定。
“subject”作为哲学概念进入现代哲学话语,公认始于笛卡尔。笛卡尔尽管从未使用“主体”一词来表示人的精神,但他提出了思维实体、广延实体两大对立的存在范畴和“我思故我在”的著名命题,建构了“主体”/“客体”的认识论模式,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完成了对“主体”的现代性转化。
围绕着主——客体的认识论模式,形成了有关“主体”的两大派别,一是以洛克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论,他们把认识过程还原成被动的接受过程,把“主体”看做独立于社会和历史的个体存在物。再就是以贝克莱为代表的唯我论,强调“主体”同世界之间的绝对对峙,突出意识和表现的优先地位,认为存在即是被感知。
康德提出一种二元论的主体观,即经验主体和先验主体,并把“主体”归结为“主体性”,建立了“主体性哲学”,完成了认识论上的“哥白尼革命”。
费希特把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主体观推向前进,认为自我不是作为存在,而是作为活动进行思维。自我把自己的活动部分地让渡出去时就必然要求在其自身之外有一个接受其活动的受者,即自我的客体。这个客体并不是主体之所以受动的实在根据,只是被想象为自我受规定的实在根据。因此,“客体”(即非我世界)作为实在根据,乃是“主体”(即自我)想象的结果。不过费希特强调指出,“主体”的存在离不开“客体”,只有依赖“客体”,“主体”才能达到自我意识。
费希特把主客体拉到了一起,黑格尔解决了它们之间的中介问题,即辩证法。具体表现为三大步骤:首先建立起由感观确定性向绝对知识过渡的意识,再实现实体向“主体”的转移,最后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建立起辩证的关系。因此,黑格尔事实上是把“主体性”与意识等同了起来,这又是现代哲学的典型做法。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有一段话颇能说明“主体”/“客体”的本质特征。他说: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发展了,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
归结一点,救赎要求必须从“主体”和“客体”的辩证关系上来考察“主体”。
为此,马克思把他的主体性模式建立在人的具体活动,即实践之上。在实践中,“主体”和“客体”既对立又统一。从认识论层面看,“主体”就是作为历史和社会本质的人,就是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因此,“主体”在本质上并非个体内在的抽象属性,而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客体”也不是非历史的自然物,而是被人的社会性活动改变了的世界的一个部分。
马克思在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互动性,对当代哲学...
胡塞尔哲学是现代主体性哲学的顶峰,也是主体间性哲学的开端。他曾明确表示,先验现象学最终是“渴望发现一种绝对的主体间性,即在作为人类的世界(生活世界)中客观化了的主体间性”,并赋予“主体间性”从其独特角度去构造客观世界的特权。
海德格尔批判“主体性”不遗余力。他着重研究“此在”,强调关心和共在是在世存在的内在属性。因此,一般认为他的共在理论是胡塞尔主体间性理论的一种存在主义运用。
萨特的“主体间性”是个大杂烩,它糅合了胡塞尔、海德格尔、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核心观念是否定他性,所谓“他人就是地狱”。因此,他把人的遭遇定义为相互否定,即一种双重的内在否定。由于这种相互否定,主体间性中“冲突”首当其冲:“在人们没有通过我而成为我和他们自己的客体时,在我的存在还没有成为他们的客体时,以及在我的主体性还没有通过他们而获得其作为我的人的客体性之总体的客观现实性时,(主体间性)要在他们之中存在是不可能的。”
德里达替“主体间性”增加了语言的尺度。他也反对“主体间性”中的绝对他性,认为只要人们把主体间性视为一种我——他关系,这种把他人作为一个绝对陌生者或他我来对待的做法就会剥夺他人作为一个自我的平等性,使“主体间性”蜕变成“主——客体”关系。他写道:
作为他我的他人,意味着作为另一个无法还原的我的自我的他人,很清楚,这是因为他自己是一个自我,或者说他具有一种自我的形式。他人的自我性质使他可以用和说我自己相同的方式来说“我”,而这一点正是他为什么是他人的原因所在,也是他为什么不是一块石头或者不是我的具体经济环境中的一种不能言语的实体之缘由所在。
现象学详尽地阐发了“主体间性”,但终究未能克服“自我同一性”问题。阿多诺通过批判一种构成性主体性的概念,完成了这一任务。《否定的辩证法》开宗明义:“自作者确信自己的理论意图以来,他就一直把基于自己的权限来消除一种构成性主体性的欺骗作为他自己的任务。”所谓“构成性主体性”,是指“主体性”“是”或“存在”于某种方式,包括已为人们所接受的一种客观因素,而主体性则通过其绝对地位或纯粹性地位,假装来寻找或构成这种客观因素。
阿多诺所给出的克服“同一性主体性”的良方是“否定性”、“非同一性”。这就要求主体放弃其占有性或支配性的绝对地位,“毫不夸张地将自身沉没在异质性中,并不把思想还原为那些预先构造的范畴”。
阿多诺的非同一性观念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主体间性”或“主体”与“他者”的关系。阿多诺认为,传统的“主体”与“他者”的关系都盲目地执着于意识形态,贬低“非我”或“他者”,以及类似于自然的一般事物,以达到吞没“他者”,维持“自我”的目的。
而“非同一性”支配下的“主体间性”绝不是一种自我包容的个体关系。换句话说,“主体”必须与“他者”相互作用,建立起相互可逆性的*
只有当主体也是一种非我时,自我才能与非我或他我联系起来,主体才能实施一种行动,包括一种思想行动。通过一种怀疑性的反思,思想宣告了它的超越非思想的至上性的终结,因为它本身一开始就已经为他性所穿透。
哈贝马斯是个调和的能手。他把现象学和原著批判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顺应语言学转向的大潮,继续沿着互动性的路数,建立起了一种以一般语用学为前提的主体间性模式,从而使主体间性理论转化为“交往行为理论”。因此,理解哈贝马斯“主体间性”的关键,就在于把握“交往”。换句话说,哈贝马斯要求“主体”与“他者”之间奉行一种“交往行为”,以实现相互之间的全面沟通。